层流手术室 净化工程 济南天方净化工程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恃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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